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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函轉行政院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之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」,除第2條外,其餘條文定自112年1月31日施行。
基隆市政府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
發文字號:基府綜法貳字第1120103284號
主旨:函轉行政院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之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」,除第2條外,其餘條文定自112年1月31日施行,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行政院112年1月19日院臺正字第1125001671B號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