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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政府 函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22

發文字號:基府綜法貳字第1120103284

主旨:函轉行政院111527日制定公布之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」,除第2條外,其餘條文定自112131日施行,請查照。

說明:依據行政院112119日院臺正字第1125001671B號函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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