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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轉知教育部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)公布全國高中職(含)以

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,學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,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,請查照並配合辦理。

說明:

一、依教育部109年2月5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90017849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

1090012184號函辦理;本府109年2月5日基府人考貳字第1090104197號函諒達。

二、學校人員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範,摘述如下:

(一)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,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,

決定全國高中職(含)以下學校延後開學,並規定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,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

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,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。


(二)基於防疫需要,各級機關(構)人員,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,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(家庭照顧假)、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,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,各機關不得拒絕,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
(三)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逕及特性尚未明朗,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,為維持政府機關、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,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。

三、據上,依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(含)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,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延長寒假期間,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,除返校服務、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,得不必到校。又依前述相關規定,各校教職員(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)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,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(家庭照顧假)、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,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教職員亦得依規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,學校不得拒絕,且不得影響考績(核)或為其他不利處分,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。

四、檢附教育部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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