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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政府 函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514

發文字號:基府教學參字第1140119867

主旨:轉知「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」第10點,業經育部於中華民國11459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1410A號令修正發布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45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1410B號函辦理。

二、「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」第10點原條文及修後條文說明如下:

()原規定:「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金質獎之教學團隊成

員,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。曾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,次年不得重複被推薦。曾獲本部閱讀磐石獎績優之方案,不得以相同方案參與本獎項之評選。

()修正規定:「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金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,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。曾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,次年不得重複被推薦。曾獲本部閱讀磐石獎績優或中央政府機關辦理獎項獲獎之方案,不得以相同方案參與本獎項之評選。」

三、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供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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