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行政院修正「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」1份,並自108年11月4日起生效,加強宣導禁止同仁酒後駕車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 二、配合旨揭原則修正,將另函轉知「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相關懲處標準表」。
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.pdf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建議懲處基準表修正對照表.pdf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.pdf 行政院函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