📢 公告 - 行政公告
| 公告主旨 |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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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告日期 | |
| 公告教師 | 人事主任 |
| 公告類別 | 行政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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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點閱次數 | 206 |
| 公告內容 |
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:基府人考壹字第1140142031號 主旨: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,有關行政院本(114)年9月10日函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)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一案,轉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 二、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: (一)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作業要點)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,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,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,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(構)。 (二)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,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(構),由所屬機關(構)通報大陸委員會。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,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。 (三)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不分平日、假日赴港澳,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,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,均應至大陸委員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並影送所屬機關(構)留存。 三、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,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,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(構),由所屬機關(構)通報大陸委員會。 四、另為強化同仁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,本府將參照旨揭赴港澳注意事項規定辦理,除業於差勤系統加入警示文字,後續亦將配合修正差勤系統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;至未與本府共構差勤系統之機關,則請於115年5月31日前配合上開規定及措施調整自行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,並於辦理完竣後以電子郵件回復本府人事處承辦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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