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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主旨 轉知本市所屬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得利用「無課務時段」參加在職進修相關疑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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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內容

基隆市政府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
發文字號:基府教前參字第1150112595號
主旨:有關本市所屬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得利用「無課務時段」參加在職進修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500811號函辦理、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及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前以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請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准予所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,得利用「無課務時段」參加在職進修在案。
三、前揭函釋有關「無課務時段」之定義、在職進修之時數、假別及資格、條件及程序,說明如下:
(一)有關「無課務時段」,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,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,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。
(二)本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: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、條件及程序,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。」;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:「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,每人每週……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…。」
四、本要點第5點第3項規定略以: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……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,其參加進修總員額應以不超過編制教師百分之二十為限……。
五、綜上,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,且透過在職進修有助於提升相關專業知能。
(一)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,比照本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,且業務需自理。
(二)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維持校務運作品質,各校每學年度進修之教師(含代理教師)不超過現有編制內校師(含代理教師)數百分之二十。
六、檢附教育部原函一份供參。

相關附件
  • 教育部函PDF
  • 基隆市府函PDF